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拟订立法计划草案,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相关工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对口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