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对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州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