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