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