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