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先由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后,拟订立法规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