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