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