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水事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事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不得阻碍。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