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