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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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