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三)建设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从事建设、取土、采砂、采矿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质水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