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三)建设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从事建设、取土、采砂、采矿等活动;(五)其他可能影响水质水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