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并制定饮用水水资源枯竭、水体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州、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