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