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参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收、加工、仓储档案和销售台账,档案、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