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四十三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知识产权识别、投诉应对、快速维权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