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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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