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规范,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