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规范,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