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加强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信息互通共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