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