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健全执法机制,优化执法资源,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