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量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三)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用水资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