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含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