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年度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