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水功能区边界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