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等仍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保留的原河道应当保持原状,以备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