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