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清水沟流路西河口以下,有堤防工程控制的河段,自临河堤脚外划出二百米宽的区域作为黄河修堤取土和防洪保护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