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黄河滩区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