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