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条有效科协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科协基层组织包括:(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三)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