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科协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

科协基层组织包括: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