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地区人大工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