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