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Article 15In force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