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