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