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并作修改后,将修改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在法规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