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并作修改后,将修改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在法规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