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六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政府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