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政府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