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