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存在较大分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