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其中,修改法规的议案包括法规修订案、法规修正案和法规修改决定草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