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根据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提前参与起草或者听取有关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