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