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