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划定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并设置标志、标识。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划定搭建帐篷、天幕以及停放房车等野营设施区域,设置标识、指示牌和引导牌,提供必要的水源、电源接入设施以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