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森林和亚高山草甸等植被的保护、培育,建立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修复、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草原生态安全。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认定,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库,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