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