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