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调整和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